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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書制作之千奇百怪的廢標理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,認定投標無效的情況十分常見,有些認定投標無效的情形已經到了荒誕的程度了。這種情況甚至成為很多人否定招標投標制度的重要理由。在以后的討論中,我會結合具體的案例,討論是否應該否定投標的有效性。 我前幾天發表了《不要輕易認定業績無效——不要輕易否定投標的有效性》一文。沒有想到的是,對于是否否決投標文件,在專業人士中居然產生了激烈的爭論。我本來臆想不會有多少人會支持否決投標文件的。 先說支持者,有人又舉了一個例子:“上周我們組織評標,有專家因為投標文件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放錯了位置要廢標,我真是無語了……最后專家以此為要挾多要了300專家費。”我認為這個例子可以歸入荒誕之列。其荒誕之處在于,很多人可能分不清楚身份證的正反頁,我也不知道評標專家們是否分清楚了身份證的正反面。趙勇教授提醒:“說句題外話,但也不完全是題外話,身份證正反面很有意思,大部分人認為的正面其實是反面。”有專家引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》,其中規定,“臨時居民身份證式樣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,證件采用國際通用標準尺寸,彩虹印刷,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,背面登載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項目。”之所以引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》而不是引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》,是因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》沒有對身份證的正反面作出規定。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,法律被稱為“條例”的,很少。類似身份證問題,并不是絕無僅有,有一位業內人士也吐槽:“嗯,就這個身份證正反面問題,我真遇見過一次,投標人把身份證正反面放兩頁了,也要廢,我都想踹他。”(我理解這位想踹的應該是評標專家) 再說反對我前幾天文章的理由。首先,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日期應當否決,是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評標。需要說明的是,雖然問我的問題是,“是認定為無效標還是可以按中標通知書日期來評定?”我沒有展開來討論,嚴格地講,需要明確,作為業績證明材料的合同,即使沒有訂立日期,最多是不認這一份合同的業績,而非直接認定無效標,當然,如果這個業績權重很大,可能導致無法中標。我的回答,其實意味著不能認定業績無效,更不能認定無效標。 需要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標,這是基本的共識,我認為,我的建議才是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標。所以,差別在于如何評標才算嚴格執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。很多人可能不知道,合同中,缺乏很多內容明確的約定是合同發生爭議的最主要的根源。而法律(包括以前的《合同法》、現在的《民法典》)、法院、仲裁機構,最重要的工作之一,是解決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內容。這個時候,有些合同內容如果能夠推斷出來,這屬于特別簡單的工作,如合同中沒有訂立日期,但有中標通知書發出的日期。很多時候,沒有這樣的簡單推論即可得出合同內容,要去推論雙方的真實意思,這個時候,顯然,難度就很大了。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,合同制度最大的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,在執行這個原則時,如果有這樣的情況,雙方沒有約定價格、但已經交貨、合同已經履行,雙方就結算問題發生糾紛,法律、法院、仲裁機構是認定雙方沒有成交、還是去確定一個價格認定成交?哪一種做法更尊重了當事人的約定?這樣的比喻,是合同糾紛(特別是工程建設合同糾紛)中經常發生的,與我討論的問題非常類似:雙方確實有合同、有業績,但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訂立日期。持反對意見的人可能不知道,法律會沒有任何余地地否定認定雙方沒有成交的做法,去確定一個價格認定成交才是對合同的尊重。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。同理:在確實有業績的情況下,只是沒有合同訂立時間,但可以簡單推算出來訂立時間,不輕易否定投標文件的效力,才是真正尊重招標文件的規定。我們要知道,招標文件是希望更多的人來投標,是希望按照真實的業績去認定投標人的業績。但是,按照反對者的這一觀點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放反了,當然要否決投標文件,否則就是不尊重招標文件。 當然,如果推論不出投標文件的訂立時間,在對業績有訂立期限要求的情況下,當然不能認定是有效的業績。 反對者的另外一個理由是:為何投標人不逐頁小簽(如果招標文件要求逐頁小簽)?身份證為什么放反了?說白了還是自己不認真對待,這個只能說明投標人自己不認真,對自己的成果不負責。 這是另一個特別值得討論的問題:如何看待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?查百度百科,是這樣解釋響應的:“響應是一個漢語詞匯,讀作xiǎng yìng。指其如回響的應答聲,如“響應你的要求”。”從這個意義上來理解,實際上是不存在完全的響應性的,回響的應答聲是不可能與最初的發聲完全一樣的。甚至到了現代技術條件下,一份文件,復印一下,會完全一樣嗎?實際是不可能完全一樣的,甚至全世界都不會有相同的兩片葉子。所以,招標文件對投標文件不具有完全的響應性要有一定的容忍度,這也是要把投標文件的內容分為重大偏差與細微偏差(或者實質性內容與非實質性內容)的原因。沒有被定為重大偏差或者實質性內容的不響應,不宜否決投標文件。但是,按照反對者的這一觀點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放反了,當然要否決投標文件,誰讓你們自己不認真的。 好幾位專家都說:即使認同我的看法,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般也不會按照我的看法做。這一看法我不認同。我的看法,在問我問他的這個項目評標中,顯然,已經存在嚴重分歧了。這不是我想說的重點。持這一看法的專家,本質上認為,專家的工作就是簡單對照投標文件的內容與招標文件的要求,只要在形式上一看,不符合,就應當否決。我的看法,之所以有專家的評標過程,當然應該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工作。如果只是對照合同是否有招標文件要求的形式上的訂立時間,這還算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嗎?還需要專家完成嗎? 本文作者: 何紅鋒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|